生产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执行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
摘自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