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摘自1994年5月12日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税发[1994]023号)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摘自1994年5月12日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税发[1994]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