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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摘自1994年5月12日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税发[1994]023号)

  •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转让等净收入减免税政策
  •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 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税收优惠
  • 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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