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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认定

取消税务部门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产联[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即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时,应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认真进行符合性审查。

摘自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湖南省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附送的材料包括:省信息产业厅认定发放的软件生产企业证书,企业职工总人数以及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企业年总收入、自产软件收入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申请时,要重点审查纳税人以下情况:

( 1 )是否属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 2 )是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 3 )是否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技术服务;

(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高于50%(含50%) ;

( 5 )是否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 6 )是否具有保障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占软件销售收入8%(含8%)以上;

( 8 )年软件销售收入是否占企业年总收入35%(含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否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含50%)以上;

( 9 )企业是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摘自2004年9月13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发[2004]95号)

  • 对生产集成电路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 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界定
  • 生产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 享受重点软件企业减税照顾的条件
  • 对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的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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