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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l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9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在征税时的处理
  •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处理
  • 取得企业整体资产的成本可按评估价值确定
  • 产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 企业清产核资在税收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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