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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未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和维修费的扣除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根据湘地税发[2001]039号文件规定湖南省统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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