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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发生的出售住房损失不得扣除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 企业以自产原材料等捐赠的税务处理
  •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职工宿舍修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 德州乐陵市顺发废旧物资回收站等五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国有资产占用费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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