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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企业整体资产的成本可按评估价值确定

自2003年1月l日起,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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