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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在征税时的处理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 l )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2 )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摘自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 1998年4月20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

  •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处理
  • 取得企业整体资产的成本可按评估价值确定
  • 产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 企业清产核资在税收上的处理
  • 试制性关键设备可计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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