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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有关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 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

摘自2000年4月5日财政部《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函字[2000]26号)

  • 取得企业整体资产的成本可按评估价值确定
  • 产权转让的税收处理
  • 企业清产核资在税收上的处理
  • 试制性关键设备可计入费用
  • 老板的痛苦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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