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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07 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

  • 对基金会取得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 纳税人收回已处理的应收账款要计入应税收入
  • 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款要计入应税收入
  • 无赔款优待是应税收入
  • 逾期包装物押金作应税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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