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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发放的住房补贴的扣除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 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的扣除
  •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未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和维修费的扣除
  • 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捐赠的扣除
  • 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捐赠的扣除
  • 偷税发生在“最不可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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