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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自产原材料等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笔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摘自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职工宿舍修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 德州乐陵市顺发废旧物资回收站等五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国有资产占用费不能税前扣除
  • 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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