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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在税收上的处理

企业清产核资中应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增加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确定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等;净资产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

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摘自2005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复》 (国税函[200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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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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