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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按湘地税发[2001]39号文湖南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

  • 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发生的出售住房损失不得扣除
  • 企业以自产原材料等捐赠的税务处理
  •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职工宿舍修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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