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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 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收入的免税规定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期延长
  • 转制科研机构的征免政策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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