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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的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2000年11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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