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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2003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8号)

  • 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单位捐赠的扣除
  • 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捐赠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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