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摘自2004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