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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 l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 2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 3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 4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 5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 6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 7 )独生子女补贴;

( 8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 9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摘自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 职工宿舍修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 德州乐陵市顺发废旧物资回收站等五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国有资产占用费不能税前扣除
  • 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
  • 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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