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各县属企业均含供销社企业。
国家确定湖南省的民族贸易县(14个):
龙山县、吉首市、永顺县、桑植县、保靖县、张家界市永定区、花垣县、新晃侗族自治县、古丈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凤凰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沪溪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摘自1998年1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1998年12月31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8]1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