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国际培训 >> 纳税筹划 >>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所得税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对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经报省政府批准,新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各县属企业均含供销社企业。

国家确定湖南省的民族贸易县(14个):

龙山县、吉首市、永顺县、桑植县、保靖县、张家界市永定区、花垣县、新晃侗族自治县、古丈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凤凰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沪溪县、江华瑶族自治县。

摘自1998年1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1998年12月31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函[1998]196号)

  •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转让等净收入减免税政策
  •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 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税收优惠
  •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JINGDIANHR.COM.CN刊载此文如果被认为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jingdianhrcomc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