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棉麻公司按规定缴纳的棉花检验费,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摘自1995年4月23日湖南省供稍合作社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 (湘供棉联[199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