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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的免税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摘自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 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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