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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服务机构的免税规定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11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对救助打捞单位可免税
  • 享受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 从事哪些捕捞业务可免税
  • 农业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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