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服务机构的免税规定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11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11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