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 2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 3 )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摘自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