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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高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2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收入的免税规定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期延长
  • 转制科研机构的征免政策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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