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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取得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的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摘自2002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

  • 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
  • 自制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
  •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
  • “合作开发”是假转让土地使用权是真
  • 资产盘亏、报废损失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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