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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7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 号)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征免规定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由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认定
  • 对生产集成电路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 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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