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的免税规定
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 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可比照执行。
湖南省省委、省人大、省政协机关和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机关以及省委党校、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在后勤体制改革后的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执行。
摘自2001年7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2001年10月9日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1]77号);2002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