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
在2005年底之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直至期满为止:
( 1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 2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 3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 %以上(含30%) ;
( 4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摘自2002年12月27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2003年8月28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