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1997年5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