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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 l )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 2 )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 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摘自2003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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