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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

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摘自2005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 (国税函[2005]883号)

  •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 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得随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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