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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摘自2003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

  •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 不能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得随意调整
  • 税收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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