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从1998年起,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1998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86号)
从1998年起,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1998年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