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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转让等净收入减免税政策

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1995年10月2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财税字[1995]100号)

  •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 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税收优惠
  • 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收入的免税规定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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