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摘自2002年10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