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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 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①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 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摘自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 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免税
  •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税
  • 校办企业免税优惠到期
  •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贸企业所得税优惠
  • 少数民族县(市)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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