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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收入的免税规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1年2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期延长
  • 转制科研机构的征免政策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认定
  •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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