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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集成电路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政策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 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界定
  • 生产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 享受重点软件企业减税照顾的条件
  • 对国家级重点软件企业的减税照顾
  • 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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