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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馆等科普单位捐赠的扣除

自2003年6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2003年5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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