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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会取得收入的征免税规定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 ]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 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规定。

摘自1999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 024号)

  • 纳税人收回已处理的应收账款要计入应税收入
  • 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款要计入应税收入
  • 无赔款优待是应税收入
  • 逾期包装物押金作应税收入的确认
  • 地方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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