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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或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利息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摘自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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