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住房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湖南省统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