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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住房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湖南省统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2001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 企业超标准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 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维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发生的出售住房损失不得扣除
  • 企业以自产原材料等捐赠的税务处理
  •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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