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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的人员

从2000年1月l日起,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 1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 2 )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 3 )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摘自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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