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6年1月1日起,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1997年5月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