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0年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2000年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