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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0年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2000年9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 享受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条件
  •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税
  • 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 享受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条件
  • 高校后勤实体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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