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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文库|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会计委派制度的理论分析 - 财税-企业内控

(1)个人独资企业产权结构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兴办,完全由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其产权主体是唯一的,即企业主既是企业产权的所有者,也是产权运行的管理者,集剩余索取权与监督权于一身,形成了一种“最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独资企业的特点是由于监督而提高的劳动效率所带来的收益全部归业主,而不是在全体成员之间分配,这是有效监督的源泉。于是利益与信息完全归一性,不存在社会信息的不对称,因而,一般是不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

(2)合伙制企业产权结构

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意联合拥有并负责经营的企业。其实质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合伙契约的关系。它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张的自然结果。一般情况下,合伙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所有者集剩余索取权与监督管理权于一身,也不存在会计信息不对称,不会发生“内部人控制”现象。然而,企业中并非每一位企业主都要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即隐名合伙),那么参与经营管理的业主比不参与的业主在获得信息上有了优势。倘若参与经营管理者出现道德问题,内部人控制就可能成为事实。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大,历史较长的家族企业里,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大多精明能干,亲自经营管理。但是随着子子孙孙的承接传递,家族成员中的后继者在管理天赋、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就可能远不如其前辈。此时,大权就可能旁落到外族管家手中。如果这些管家在忠诚无私上出现问题,便会引发家族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

(3)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

公司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出资人依法集资联合组成的,有独立的注册资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其最大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们不直接干预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行为,而是有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支薪经理们从事这些活动,并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来领导。于是,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会计信息不对称的保证,在利益非均衡性的驱动下形成了。

(4)国有独资企业产权结构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它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政府代表行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企业经理人员便拥有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等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如此有些类似公司制企业,但事实并非这样简单。首先,虽然企业所有者只有一个-全体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它却是虚置的,在没有人格化的出资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权只能是名存实亡;其次,即使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它既非所有者,也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并且它还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监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经营管理者有足够的胆量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分离的情况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是有足够根源的。

所以,我们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目标差异,由于内部人与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也由于企业合约既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情况,也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部人控制不仅仅是理论演绎上的潜在可能,现实中已是不可避免。

2、内部人控制的二重性及其控制

内部人控制的二重性是指内部人控制在其效用上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以经理人员为代表的内部人身处经营管理之中,在公司投资及筹资活动、营销活动、技术研究与开发、市场占有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先进流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掌握着远比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更为充分的信息,加之他们又是经营观里专家,这使得内部人在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效率性上胜过外部人。另一方面,公司股东与公司经理人员在利益目标的追求上并不完全一致,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在内容和及时性上也不如经理人员那么全面和迅速,如此,经理人员有可能偏离乃至背离股东意愿及利益,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

正是由于内部人控制的二重性,我们才没有因为它的负面效应而彻底否定现代各种企业制度,而是要对这些缺陷加以修补。要促使作为经营管理专家的经理人员对外部股东忠心耿耿,尽职尽责,并放手让他们去经营管理,又不至于使所有者丧失对他们的最终控制,就需要有效激励以激发内部人控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需要严格的约束机制以竭力抑制内部人控制的消极作用,确保所有者利益目标的实现。

3、内部人控制与会计内部人角色及其重要作用

内部人在对企业实施控制的过程中,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其有经济活动,就必然会牵涉到会计人员。企业会计人员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在企业经营管理系统种,他们受制于经营管理者。他们的任用、升迁、工资报酬都掌握在经营管理者手中,他们的个人利益与企业损益密切相关,使其成为企业会计内部人。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内部人一方面要通过他们的经营管理,使企业资本保值增值,满足所有者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价值目标的双向性,在二者统一时,能促进内部人在追求外部人利益时满足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倘若出现二者不一致时,由于理性人的选择,在激励不足,监督不力时,只会导致内部人以损害所有者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身需求。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经营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之间不触及产权关系,无需界定其产权边界,其根本利益时一致的。那么,会计人员时如何帮助经营者对所有者权益进行侵蚀的呢?通过以下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明白这一点,并且更清楚了解会计内部人在内部人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显得多么的举足轻重。

(1)它是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

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及其产生的会计信息,都要由会计人员进行确认、计量、纪录及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都由他们主宰。于是,在外部约束难以实现时,企业经营者便会与他们勾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会计信息,促使会计信息失真而蒙蔽所有者,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非优决策。

(2)操纵会计政策选择

由于各类企业所处经济环境、自身经营管理特点的不同,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给出了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企业在具体进行会计操作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进行会计选择,以更好的解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然而,经营管理人员与会计人员由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往往任意操纵会计选择,一般选取那些能提高他们福利的方法,或能确保所报告的利润增长率既高又稳的方法。显然,这样的选择并不能一定满足会计信息真实性原则也不能一定满足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尽管这些选择是在会计准则的允许范围内,是合法的。

4、会计委托制度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有效控制有多么重要,同时,我们也清楚了,这种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通过对会计内部人员的控制来得以实现。那么,我们所要设置的会计委托制度正是要在这以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其有效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助于解决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控制动力不足的问题

最希望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控制的本应是企业所有者,但并非所有的所有者都想这样去做。就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所有者的缺位,任何一个部门似乎都缺乏足够的动力驱使他们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行有效控制。而在公司制企业中,由于在股东中为数众多的中心股东,他们呢个人持股比例偏低,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短期盈利。他们不仅可以“用手投票”,还可以“用脚投票”,以“市场退出”的方式影响“内部人”,但我国众多的股东往往以投机性为主,很少是进行投资,他们并不关心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关注的是自己的股票能否升值。同时,在股份制企业中,“搭便车”的方式是很方便的,一些小股东希望别的股东积极监督内部人工作,为企业盈利,自己只需持有公司股份便可分享由此而增加利润。

然而,当我们在实施会计委托制度时,便可发现这是一种让所有所有者参与的事,因为这以制度的实施有赖于所有者的同意,并且是在他们的委托下进行。同时,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也会因他们各自所占份额的多少而分享。故而,股东们应是很乐于实施这一制度,谁也不会再“搭便车”,决定由大家作出、利益由大家分享,任何人都是这一制度的受益者。

(2)有助于降低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控制的成本

由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我们就可清醒的认识到:作为投资者的所有者,他们进行任何一项经济活动,直接目的是使其资本增值,不能增值的资本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那么只有当回报大于投资时,人们才会积极实施。由内部人控制外部化的理论,我们就已知道,会计委托制度的实现正依靠其本身能有效降低人们对内部人进行控制所需负担的成本。而这一成本的减少来源与控制的有效性。当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有效控制时,它必然会减少在这一制度运行中所产生的各种影响而发生的相互抵消,因此节省控制成本时完全可能的。

(3)有助于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及时的控制

就目前针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的各种监督、控制而言,绝大多数措施时进行事后控制,尽管这样的控制较之事前、事中控制效果并不很好,但它的简便宜操作性,由往往促使人们更倾向于这样做。然而,缺乏及时性的控制与其说是控制,不如称为对结果的确认。但是,人们却从来不希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的发生,即使确认了,也还是不利后果,事后控制解决不了这一问题。

当会计运行机制在会计委托制度下进行时,企业内的任何一时点,任何一地点的经济活动都在会计信息中立即反映了出来,那么控制的及时性也有了可靠的保障。况且,一般经济活动的进行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尽管在很早前内部人就有了某种企图,但它的结果真正出现时,却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会计委托制度凭借自己对会计信息的及时反映性,就可实现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及时、有效控制。

(二)会计委托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一些学者讨论会计委派制度的时候,就发现在法律依据上,似乎尚不够充分。在会计委托制度方面,也有这些问题。如《会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这些还不能完全认为能支持会计委托制度,而其他的法律、法规则几乎更难找到有力之支柱了。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有正确的认识。首先,法律的制定总是在一定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基础上进行的。没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其次,法律具有时滞性。它不可能预测尚未发生的事情,也就不能够在会计委托制度诞生前,用法律规定好一切制度。何况改革的发展,并不能因为有法制的不完善而停步不前,改革往往需要打破旧有的束缚,建立新的制度。

二、会计委托制度理论构想

(一)会计委托制度实施原则

1、所有者委托原则

企业是所有者的企业。在企业中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应由所有者作出决定,因为这一制度不仅加强企业的管理,更在于对经营者的约束、控制。当所有者作出委托时,受托者自然应以所有者的利益为自己工作的目标,如此才能有效解决“内部人控制”在会计信息上的操纵。

2、定期轮换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主要是解决受派的会计人员与所在单位因长期驻派而发生相互勾结侵害所有者及其他相关各方面的利益问题。同时,轮换过程中,会计人员岗位的转变也有利于会计人员知识、技能的提高。

3、形式多样原则

会计委托制度存在的目的是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和形式却是多样的,这必然要求在实践中会计委托制度的具体操作应当是灵活多样的,要符合各个企业自身管理的需要,不能由于在内部控制中引入了外部程序和方法便产生企业运作的障碍。

4、成本效益对比原则

尽管在对会计委托制度的许多阐述中,笔者已指明这一制度本身就是在满足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少投入而有效地控制的需求,但在各个企业中具体实施这一制度时,那又不得不考虑更多的因素,例如畏途多少个会计岗位,这不仅要有利于会计委托制度实施而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而且还要符合成本效益比,要根据企业自身经济实力而定。故而,在多数情况下,否则控制的成本太高了,反而又碍于这一制度在会计改革中重要地位的确立。

(二)会计委托制度实施范围

会计委托制度实施范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哪些单位中可以实施会计委托制度;二是哪些会计岗位可以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科学的理解会计委托制度诞生的合理性,因为它并非是对现存问题-会计信息失真的就事论事,否定了以往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

1、在哪些单位中可以实施会计委托制度

其实在我们研究会计委托制度的经济学依据时,就已是一个很明显的答案了。由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控制,而引出的会计委托制度首先是应实施于那些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单位: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但是,问题在于源于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问题,却并非只会在企业中发生。在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同样存在。下面,我们要进一步探讨的也正是在这两类组织中,会计委托制度能否实施。

(1)各级行政机关

尽管各级行政机关是不同于任何一类企业,它的社会职能也不是盈利,但由于它在社会中特殊作用,决定了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监控远远超出了对一般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的意义,更在于遏制腐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况且,在我国财政经费中用于支付行政机关各类开销,不仅绝对数大,而且比重也相当大。从会计工作入手,监控行政机关的各项经济活动,无疑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民主社会转变的一个关键。

(2)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各类事业单位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它们的上级还存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但各单位仍有必要的财权。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经过政府批准,还可以收缴罚款。如果对这些资金的管理出现混乱,同样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况且,任何享受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它们花着纳税人的钱,也就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而实施会计委托制度,正是在会计工作这一环节引入了社会监督的机制,对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促进国家进步又着重要的意义。

2、对哪些会计岗位可以实施会计委托制度

就这一问题而言,应当根据各个企业的规模、经营管理特点及会计核算方式而决定。我们并不需要对所有会计岗位进行委托,不受委托的会计岗位仍由单位管理,如果不这样,不仅是高成本的,而且还会低效。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会计主管、一般会计人员、出纳四类。

(1)总会计师的委托

根据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由此可见,对总会计师的委托,主要存在于大中型企业和经济业务重要的部门。对其任职条件仍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计主管的委托

在会计委托制度中,这应是最主要的委托岗位。几乎所有单位都会存在会计主管这个职位,并且其在单位会计工作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甚至处于核心地位。控制好会计主管的工作,也便找到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因为所有的会计信息的报出都要经过会计主管的审核。故而,在绝大多数单位中应实施会计主管委托。

(3)一般会计人员和出纳的委托

这两类人员的委托在一般单位中显得没有必要,但并不排除在一些特殊单位中,由于某些岗位的重要性或特殊型,或出于形成更好的制约关系的考虑而实施这样的委托。

总之,会计委托制度是否实施,如何实施不是一个“一刀切”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单位各方面情况,特别是生产管理的特点,再来决定如何的进行。

(三)委托主体及其责任

在对会计委托制度实施原则进行研究时,我们就已谈到所有者委托原则。故而在会计委托制度处于委托方的必然是单位的所有者,具体而言:合伙制企业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委托决定,同受托主体签定委托合同;公司制企业由股东大会作出委托决定,同受托主体签定委托合同;国有独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委托决定,同受托主体签定;委托合同;各级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向它们拨付财政经费的财政部门作出委托决定,同受托主体签定委托合同。

委托主体在与受托主体签定必要的委托合同后,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是:为受受托主体所派的会计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如各种办公设备,特别是应享受一定行政级别待遇的会计人员还应有其他一些必要保障,如配车、秘书等。同时委托主体还要提供会计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向受托主体支付报酬。报酬的多少及支付方式,由委托方、受托方协商解决,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但应特别注意一点,报酬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不能与委托方经营情况及利润多少有关系,以避免受托主体为自己利益而篡改会计信息。由于受托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处理事务,故而会计工作的结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在会计工作中,如果非受托主体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委托主体赔偿。当然,这样规定并不能免除会计委托主体在会计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由违法行为发生时,应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划分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及受派会计人的法律责任。

(四)受托主体及其职责

在对会计委托制度进行研究中,我们已对委托主体作了一些讨论,为更清楚的了解这一制度,还需对受托主体作进一步研究。我们知道,任何会计工作必然要一个个的会计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签定委托合同吗?让所有的会计人员成为独立者吗?显然这样做既不利于委托主体的委托,因为他需要与许多人员谈判,交易费用明显是增加了,与我们减少交易费用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不利于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升迁发展也是不利的。故而应当成立一种专门的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委托主体与这个组织签定委托合同。因为这个组织主要是提供会计工作服务,笔者暂定称其为会计企业。

会计企业属于盈利性组织,其法律形式可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它的组织成立应当符合我国《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会计企业不能由政府或任何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职能是由从事会计行业的人员发起设立,它属于社会中介机构。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计企业有必要的独立性,以保证其客观、公正的报告会计信息。

对会计企业的管理应由“会计企业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进行,目的在于保证其独立性。而就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来言,还不能达到这样理想的状况,由财政部门管理更有效。因此,会计企业的成立需要由财政部门的审查批准。由会计企业的特殊性,应由国务院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企业,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

②会计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③会计企业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④会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⑤负有限责任的会计企业的出资证明;

⑥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计企业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会计人员的招聘工作

会计企业的工作人员除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外,其他全是会计人员,并且会计企业对委托主体主要是提供会计人员,尽管委托主体也保留一些归属自己管理的会计人员,但那毕竟已不是处于关键环节的岗位了。没有高水平的会计人员,这家会计企业能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做好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应是会计企业的第一要务。

2、负责被录用会计人员的后继教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理论不断发展,导致会计制度和准则也在不断完善。为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很好的贯彻国家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制度、准则的实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后继教育是必须的。这不仅是会计工作质量提高的保障,也是社会市场尚会计企业赢得竞争保持自身优势所必须要进行的工作。

3、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委派

当委托主体与会计企业签定委托合同后,会计企业就必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会计人员性别、年龄、职称级别、工作能力等在自己拥有的会计人员范围内挑选会计人员派驻用人单位。

4、负责向委托主体收取费用和向会计人员发放工资待遇

在会计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主体有义务向会计企业支付报酬,会计企业则有权利向委托主体收取报酬。报酬收取的标准主要依据会计工作量的大小、工作能力的强弱、职称级别、工作条件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受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报酬、福利由会计企业负责发放,其发放原则在“受派会计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一节中我们会谈到。

5、负责会计人员的工作考核、奖惩、调转、解聘等工作

委托主体及派驻单位对从会计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不负责考核,这一工作由会计企业自行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执行。会计企业在受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时,一方面要依据会计人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人员手则遵守情况等,另一方面也要听取派驻单位的意见。当然这一考核应是公正的,而不能因为派驻单位希望通过受派会计人员而达到私利未能时,而给出了不公正的评价,以致影响考核的公正性。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特别是在一些经营者缺乏必备道德素质的企业里,情况会更严重。因此要谨慎对待派驻单位提供的意见,也不能排除受派会计人员与派驻单位搭成同盟而给出了过高评价。如果受派会计人员因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时,会计企业可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派驻单位与受派会计人员达成无原则的默契的情形。由此,对受派会计人员定期轮换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实施会计委托制度要坚持定期轮换原则的原因之一。一般来讲,受派会计人员在一家单位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三至五年,到期后,由会计企业进行调转。

对那些业务水平较低,工作态度不好、有违章违纪的会计人员、会计企业负责培养、教育或者解聘。对优秀的会计人员由会计企业决定并进行奖励。

6、会计企业的法律责任

会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会计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然应有能力承担法律后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是以会计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尽管会计企业是受委托主体的委托,以委托主体的权益为目标的,但一切会计信息的法律后果不仅生产它的会计人员要承担,而且会计企业也应承担。如果在受派会计人员工作中出现违法情况,不仅会计人员要负责法律责任,会计企业也应负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当然这是在派驻单位未授意受派会计人员违法的情况下,否则,派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计人员主管机构

在此处我们要探讨的会计人员主管机构问题,是为了国家便于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统一国家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等。而不是针对单个会计人员由谁来管理,这个问题在上文我们已经解决了,即由会计企业直接管理。

实施会计委托制度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将会计内部人外部化,或称为社会化。那么最理想的主管机构是由“会计工会”或“会计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来充当,但就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尚未出台、实施行业自律条件还不成熟来看,笔者认为充当会计人员主管机构的还不能是民间组织,尽管这才能简历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市场,而仍然应是财政部门。

对于为何财政部门可以充当这一角色,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从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看

财政于金融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支柱,财政主要运用预算、税收手段和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些手段和政策只有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发生作用时才能发挥其效用。而会计工作正是这一切的基础,有了高质量的会计工作才能有这些手段、政策效用的发挥。

2、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会计工作就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已有相当的经验。

3、从我国法律规定看

新《会计法》在第七条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由此看来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主管会计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其主管职责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的制定、技术职称的评定等。当然这个机构应不同于为各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委托会计人员的机构,因为后者是以出资者身份出现的。况且机构混同职能使职能混乱,且不利于会计工作的管理。

(六)受派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由于受派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性质、管理要求不同,各受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有许多各自的特点,应因地制宜。但就一般而言,受派会计人员以会计企业的名义在派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而会计企业使以单位所有者权益为目标的,同时他还兼有社会责任。那么,作为会计委托制度的代表者和执行者的受派会计人员不应负责企业的筹资、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等事项,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账、核算、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填写报表附注及说明,向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并做好票证的管理工作。

对于受派的总会计师、会计主管而言,他们还应承担一些会计组织管理工作,他们积极机工作应以企业的发展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不干涉企业经营者管理活动为限。

在会计委托制度实施过程中,划分好各受派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相当重要,既不能将他们束缚于狭小的会计核算范围,通过各种方式架空这些外部监控人员;也不能任由他们作为,而致于干涉、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这两者都非会计委托制度的本意,并且极为有害。但在这一制度中却隐藏着这一危险。故而实施者应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以保证这一制度高效的运作而不会带来太大的负面效应。

(七)受派委托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

1、受派会计人员的身份

讨论受派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就是要解决会计人员站在谁的立场上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前述讨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一问题时,我们就已明确指出现代会计是受双重责任的。基于此观点,我们可以的出这样的结论:受派会计人员直接受托于企业所有者,代表所有者权益负有经济责任;间接受托于社会公众,代表社会利益负有社会责任。这一双重责任的得来,是源于会计工作得特殊性,一方面他要为所有者服务。表面上他是为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而实质上他和经营者一样是要通过他们得劳动为所有者资产得保值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并非只有经营者管理所用,还有债权人、债务人、政府及社会公众使用,于是产生了社会责任。如此来讲,会计人员确实有双重身份。

但笔者要特别指明得是,此处得双重身份有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得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在传统体制下,会计人员别视为“国家干部”,承担“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参与内部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干部”代表国家维护财经纪律,对不合法得财务收支要坚决抵制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即服务于企业对国家(政府)负责。而我们所提出得会计人员双重身份,是服务于所有者对社会负责。其实这并非会计行业所独有,任何一种工作都不仅要为服务对象负责,也要承担着一定得社会责任。人作为社会性动物摆脱不了社会责任,何况是处于各种经济关系中心得会计人员呢?他们更应勇敢得承担起自己应有得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完整得会计信息,为简历诚心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2、受派会计人员待遇问题

科学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是确保会计委托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它不仅是会计内部人外部化的关键,也是激励受派会计人员积极工作的有效手段。

根据委托主体于受托主体签定的会计委托合同,委托主体向受托主体支付一定报酬。在会计企业收取这些报酬后,应按一定标准向会计人员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这个标准应当依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效绩等,以有利于激发会计人员努力工作。在工资构成设计时,笔者认为应按照固定工资与浮动洞子向结合的原则:

①按照不同的技术职称和会计工作岗位确定一个基本工资水平;

②确定出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

③将浮动工资与本人工作业绩挂钩。

特别要注意会计人员工资多少应与派驻单位的经济利润变动情况无关,以防止受派会计人员为个人利益而篡改会计信息。

此外,受派会计人员的晋升问题,我们也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如果对这一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不仅有碍于会计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也有碍于会计人员能力的发挥。笔者认为当受派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管理才能时,有两条途径可以解决他们的晋升问题:一是与会计企业脱离关系,进入派驻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二是在会计企业内得以提升,会计企业同样需要管理。

(八)受派会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受派会计人员虽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告会计信息,但也不能排除他们出于某种原因于经营者合谋,损害所有者及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为此必需界定受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构造受派会计人员的利益和动力机制、构造受派会计人员的责权对等机制。

1、明确受派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

这一点主要是通过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之间签定的会计委托合同的约定来解决。其目的是让受派会计人员明确自己应该干什么、可以干什么,并且配有必要的权限作为保障。不仅是会计人员职能的划分,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

2、制定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在制定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时,要注意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并且还要将工作业绩的考核与会计人员工资、奖励、升迁等激励手段相结合。

3、采取各种奖励形式。

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设置经常性奖励和递延性奖励两种。经常性奖励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来实现,其数量是个人业绩和会计企业利润的函数,可以通过固定百分比来计算。这种奖励与工资的区别在于,当会计企业经营业绩不好的年份可以削减或取消奖励,而工资则不会被减或取消。

递延性奖励,是将奖励给会计人员的奖金推迟三年到五年或等到其退休后才发放,其目的是为了留住会计人员继续为会计企业效力。同时,我们还可以由此要求会计人员在得到奖金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会计操作规程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否则他们将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4、建立会计人才市场

会计人才市场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在激烈的竞争中促使会计人才素质的提高,还有利于促进会计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资源都应通过市场形式得以最佳配置,何况是作为特殊资源的会计人才资源。在市场机制中,我们还可以达到会计人员行业自律的状态,无疑这也是一种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手段。

5、建立会计人才档案库

建立会计人才档案库的目的,就是将会计人才的形成、发展、经历全记录在案。通过对全国会计人员的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使之更有利于会计人才市场的发展。对于那些行为上有瑕疵的会计人员,他们必会因通过会计人才档案反映出的过错而承担各种责任,如可以形成很好约束机制,特别是有利于职业道德的遵守。

(九)受派会计人员与派驻单位的关系

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是为了更加明确受派会计人员在派驻单位的地位问题。由于会计委托制度是会计内部控制外部化的结果,受派会计人员已不是传统的会计内部人,也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因为它是站在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立场。一方面,他与派驻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一样都不需要界定其间的产权边界,但又要为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工作;另一方面,他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代表所有者进行会计监督。

问题出现了,一些学者认为即使会计人员外部化了,地位高了,但会计监督并不一定就会有力;会计独立性不强与会计工作秩序紊乱的相关程度有待进一步实证。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是个很容易理解的问题。在相关性问题上,即使不能得到必然的结果,但制度的保障,却是十分关键的。一个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干不了好事;一个好的制度也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会计委托制度,不单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对组织管理结构的改革,是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况且,监督权的实现有两个必备条件:①监督者不受被监督者的制约;②监督者有条件和能力知道被监督者的活动。在原有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是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至少第一个条件就不满足。而在会计委托制度下,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加强;具备了会计监督的基本条件,从理论上讲,其监督职能能得以很好得履行。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会计委托制度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存在三种权利: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分别由投资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代表。这三种权利并非一种平等制约的权利,所有权处于最高层,它有权向下级权利(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排除监督者,下级权利也有义务接受它的监督。因此,会计委托制度并没有改变三种权利的结构,只是将原来的法人财产权对经营管理权的监督变为所有权对法人财产权及经营管理权的监督,从制度上更好的维护了所有者的利益。其实,经百年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现代企业制度在三权的设立上,也是为了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否则所有者没有理由把权利交出来。由此看,历史的演绎并没有让所有者处于退缩的境地,而是更好的保障,维护了自身利益。

(十)受派会计人员与一些人员的关系

在这一问题中,我们主要研究的是受派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与一些内部人或外部人接触;而他应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既利于自己工作的开展,也符合设置会计委托制度的本意。

1、与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关系

在传统的会计管理体系下,这一点很好理解:由于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全部事务,那么会计人员自然是他的下级。可在会计委托制度下,受派会计人员是外部人,并不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在工作中,是否会出现矛盾,而难以协调呢?这样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但我们也要看到:在组织中,无论处于什么岗位的人员,都是为组织服务,以组织的利益为根本目标,也就是说受派会计人员与主要负责人在目标利益上应是一致的,所以关键还在于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实现权利均衡。这才是设置之一制度的本质要求。

2、与驻派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关系

内部审计人员是单位的监督人员,有权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受派会计人员则是作为外部人为所有者利益而进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目标上与内部人员由同向性。由此,受派会计人员理应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对受派会计人员的监督、评价,也是派驻单位对受派会计人员工作评价依据之一,对会计企业对受派会计人员的业绩考核有间接的影响。

3、与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角度讲,受派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都属于“外部人”。似乎在职能上有些冲突。其实不然,此二者师从不同角度对同一对象-会计信息真实性-作出保证。从整个社会职业分工来讲,是要形成一种更好的牵制,可比喻为“双保险”。如此重复的设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会计信息真实性重要性。如果说受派人员接受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是为了促使自己的工作更符合所有者利益,那么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为了促使自己的工作更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得结论:会计委托制的得设置不仅与现行的内审、外审机制不相冲突,反而是更加有力的配合,从不同角度满足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十一)受派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为了保障会计法的执行,维护正常的会计秩序,而规定的对实施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所给予的必要的法律制裁。此处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会计委托制度下受派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于在会计委托制度下工作的会计人员不进从事着会计工作,受《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约束;同时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民法的约束。因此,他还要特别保守商品秘密及相关的财务秘密。在实务工作中,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②为达到非法目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

③利用虚假会计资料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

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贪污、侵占、挪用公款或派驻单位资金;

⑤泄露商品秘密或财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在《会计法》中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笔者认为就会计委托制度而言,还应增加相应的民事责任规定。因为一些违法行为并没有达到刑事违法的严重性,也不能或不仅应承担行政责任,他至少还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对他人合法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经济责任方式予以补偿违法行为对被害方造成的损失。此外,受派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还有:当受派会计人员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会计为合同无法履行,会计企业应对委托主体进行赔偿。会计企业同时还应追究受派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

(十二)受派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受派会计人员在对其服务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职业道德。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我国诚信社会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会计委托制度的建构起到了辅助作用。为使这一义务得到公认,必须有一权威机构的颁布。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形,仍应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部分只颁布为宜。这一道德标准应有技能、保密、廉正、客观性四个方面。受派会计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循这一标准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得听任其他人员违反这些规则。

1、专业技能

受派会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执业品德外,还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不但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1)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会计岗位工作;

(2)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

(3)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任务;

(4)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5)及时了解并沟通与其职业判断有关的信息,尽可能减少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2、保密

受派会计人员对在工作中所获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由不恰当公开而可能造成损失的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这不仅是会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而且也是保持经济秩序的必须应有的职业道德。

(1)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2)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

(3)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人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

3、廉正

受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保证自己在解除双重受托责任中能得以公平正直的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而使自己或其他方受益。

(1)避免介入实际的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

(2)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3)拒绝收受影响其履行职责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

(4)禁止从事任何不利于会计企业的活动。

4、客观性

受派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记录、计量、核算、反映的过程中,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以会计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任何人的意见所左右;在分析、判断、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成见或偏见行事。

(1)公允而客观的采集、加工、整理、报告会计信息;

(2)充分报告会计信息,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对各项信息获得正确的理解。

三、会计委托制度理论对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贡献

经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委托制度是对目前我国正逐步推行的会计委派制度的一大改进。其目的是要建立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促使会计机制的良性运作,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高速、健康。那么,会计委托制度的生命力正体现在对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贡献的几个方面:

(一)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减少会计委派制度的行政色彩

一些学者对会计委派制度进行反思时,认为这一制度“有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在强调了会计直接控制的同时,使企业会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导致企业会计管理上的“政企不分”问题。然而有些学者却不以为然。但事实上,从委派制度的设计上看,“政企不分”的后果或心理阴影难以避免,至少在委派制度的逻辑演绎上是有这种政府对企业直接控制的可能:政府将自己拥有的会计派向国有企业时其进行监督。而在委托制度下,政府仅是一个所有者代表,它并不能因为自己同时担负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便可以不在一个所有者代表身份下行为,而滥用自己的管理职能。在一般情形下,这是很难免除的,行政权力总有自我膨胀性,但不同职能设置在不同政府机构,以此相互制约、保证政府二重身份的均衡发展。同时,在委托制度中,必然存在着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都要在委托合同的约束下行使相应权利就,承担相应义务,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当政府作为委托方时,它只能是一个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而不能在成为一个高高在上社会管理者了。这对于我国政府职能改革,减少对经济的行政干预,无疑是一个很好的体现。

(二)能有力解决受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的问题

对会计委托制度,不少学者问道:“统一管派的会计人员是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工?统一管派部门对他们是否有‘编制’?”提出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人们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思维,认为会计人员必须属于一定部门,不是企业的,就是政府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会计委派制度中还没有很好的解决会计人员身份问题。阎达五教授曾感叹:“中国的会计监督工作很难,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非常特殊,会计工作的板凳很难坐,它要50%坐在企业的板凳,另一半要坐到国家的板凳上,稍有不慎就得挨其中的一板子。”会计人员身份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必然导致会计人员工作立场不确定,不知道自己代表谁的利益,在内部人控制情况下,产生会计信息失真成了可能。而在会计委托制度下,将会计人员规定为代表所有者利益同时担负着社会责任。完全将他们转变为中介组织,从公正、独立的角度遵循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如此,会计人员既有明确价值目标,又有可靠制度保障,也就不再受身份不明问题的困扰了。

(三)促进政府机构精简

对政府机构实施会委托制度时,往往是在已有会计机构的基础上再派入会计人员,如此显然增加了行政机构编制,不符合政府机构精简原则。而在委托制度下,将要实施委托的会计岗位是空出来的,由受派会计人员担任,并不会由于实施了会计委托制度后,而增加会计人员人数,只是一部分或全部会计归纳岗位由外部会计人员担任。内部控制外部化本身就可以减少管理成本,这一制度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四)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

其实,有许多问题都产生于会计人员隶属关系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例如,会计人员的升迁、考核、待遇等问题。当我们明确在会计委托制度下,会计人员归属会计企业管理,会计企业属于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的许多问题自然得到了有力解决。如上面所说的会计人员升迁、考核、待遇等问题,我们在讨论受派会计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与激励和约束问题时,已作了较为明确的回答,其根源在于这一制度能摆正各种关系,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人员隶属问题、身份问题。

四、会计委托制度的局限性

会计委托制度基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而对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治理。尽管从许多方面来讲,这一制度都是有效的,可行的,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治理难以根除。从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产权关系是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而会计委托制度并不能解决,相反它还要基于产权关系相对明确的基础上,否则,委托制度的实施将失去基础。

其次,会计委托制度本身仅仅是解决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问题,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环境。至少从目前的法律制度设施上看,还存在一些不配套的问题,尽管并不妨碍这一制度的实施,但仍然是缺乏必要法律保护的。倘若有人破坏这一制度的运行时,我们将难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它的良性发展。

再次,会计委托制度理论构想,多来源于对已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的解决,而对这一制度在现实中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不能知之,也就无从对症下药。如此,可以想象,当这一理论运用于实践中时,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也就预示着我们必须及时研究、及时调整,以更好的服务于现实需求。

第三部分: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会计委托制度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要具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严格内部责任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其核心是产权关系的界定。而目前,国有产权制度功能没有完全到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所有者权利缺位和经营者权利越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在实施会计委托制度中,不能不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尽管会计委托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是并性不悖的,甚至前者是在后者发展基础上对后者的有力补充,以弥补现代企业制度自身的一些缺陷,但在建立二者过程中,不能不考虑到时间和步骤问题。它们都非一蹴而就之事,必须在时间空间上作出恰当安排,例如,只有产权关系明确我们才能真正找到委托主体;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使受派会计人员在派驻单位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忠实发布者的作用。

二、会计委派制度与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关系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质上就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它是单位为了确保以有序和有效的方式实现管理目标,保护资金安全,防范,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和完整,及时编制和公布可信的会计信息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对单位的会计控制体现在外部和内部。外部控制是来自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控制,它要维护的是所有者、债权人、政府、社会公众的利益。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明确和规范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以及各岗位的职责和行为,对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对提高管理效益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都有明显的作用。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单位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自率行为。

会计委托制度是会计内部控制外部化的结果,兼有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的特点。在实施会计委托制度,要结合建立和完善单位自身的监督约束机制,处理好会计委托制度与强化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的关系。要特别防范受派会计人员在派驻单位被人为架空,失去其代表所有者的监督功能,也要防范受派会计人员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干预,尽管有时这也是监督功能必须表现的形式,但应以不妨碍经营者自主决策为限。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并不是对单位承担会计监督的全部工作,同时还要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国家行政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的力度;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内容提出规范性的要求;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从内部、外部两方面对单位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三、会计委托制度与改革财政管理制度的关系

财政的基础是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会计管理对维护国家经济秩序,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构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它不仅要保证国有资金的合理配置,以财政手段促进经济发展,还要保证国有财政系统信息的公开化。这既是国民知情权的保障,也是政府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依据之一。就目前而言,我国已进入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在旧的管理方式逐步被抛弃而新的管理模式尚未建立起来的过渡时期,特别是在当前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失真状况严重,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的情况下,会计委托制度正是在其中承担着一个重要的联接作用-国家经济政策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桥梁。那么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应与实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衔接起来。这样既可解决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预算外资金管理松弛等问题。还可推动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展。当然,这其中还有许多问题我们不能不考虑,特别是国家经济信息的秘密性,在某些时候舍弃效率而保护公平是唯一的出路。

四、会计委托制度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就某一制度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在以往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不去重视寻求现行法律中对新制度是否有法律依据,人们往往以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制度建构,只要有上面的文件就可以了,却不知这也是一种违法;另一方面,诚然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有勇气破除陈旧的观念、思想、作法、制度,在破的过程中建立新的阿附和时代的东西。但随之而来的是要有法律的保护,而人们正是没有做到这一点,失去了一个最重要的现实依据-法律。在我们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而设计会计稳妥制度时,不难发现我们是缺乏有效法律支持的,但改革的要求仍让我们进行下去。于是只能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用法律规范它、约束它、保护它。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向现代化迈进,时刻要求法律向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方向发展。就法制现代化而言,它意味着一个社会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现代化社会的社会需要,能够对现代化社会的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关系给予法律调整,使其呈现一种有序状况。它既包含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同时也包含了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有效性和有用性。法律制度体系必须是相互统一的、合理的、有层次的、互相适应的、互不矛盾的。然而,现行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中,仍有许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地方。假如,1992年以来,财政部先后颁布了农业企业、旅游和餐饮服务企业、商品流通企业等13种部门的企业会计制度。尽管有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希望以此打破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但仍只在股份制企业中实施。如此过分强调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组织形式的特点,不利于推行对各类企业适用有效的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制度,妨碍企业的进一步转轨和转机。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上,也有此类问题,不同类、不同制的企业、单位具有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利于政府从宏观上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随着新的制度的建构,这些问题必须得以解决,否则改革只能陷入迷途。这不仅是法制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必然要求。

对会计委托制度的研究中,我们没有按照传统的依所有者制不同来划分企业类型,而是按出资方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不同,并且兼顾国有独资企业的特殊性来划分。既满足法律现代化层次性、合理性的要求,又是会计委托制度经济学依据探讨的结果。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规范会计委托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

1、改革现行有关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36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由此可见,立法者并没有给会计委托制度的构建留下足够的空间,需要对其作出必要的改革:一方面要规范企业自行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另一方面要规范企业进行会计委托。

2、给会计委托制度立法

国务院应颁布行政法规全面规范会计委托制度,将会计委托制度的原则、实施、制度规范等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且设立专门的机构从宏观上组织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会计委托制度的实施并非仅是一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还相伴随的有如产权制度的健全、人才市场的建立、新的挂你策略的选择等。这些都需要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我们的改革成果凝固成法律规范。

第四部分:结论

通过对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委托制度、会计委托制度理论构想、实施会计委托制度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了会计委托制度。然而,我们还有许多问题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本文也不能尽皆解决。要正确评价某一制度,不仅要认识到它的优点所在,也要认识到它的局限性,不能以这一制度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认为它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国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还很严重,还很棘手,比如,国有资产的流失,财政管理监督疲软,社会腐败,会计信息失真等。客观地讲,这些问题存在有其深刻而复杂的历史、现实原因和社会因素。问题的复杂性,就决定了要解决它就非一蹴而就之制,我们决不能期盼制度设计的唯一性,也就不存在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会计委托制度的分析,我们有足够的信心说明它对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有效的,但其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仅就一个方面的治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们最多认为会计委托制度是一个最佳的治理途径。

朱俊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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