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要闻|民办学校遭遇税收难题 - 财税-企业内控
已经苦等一年有余的私立岚华学校董事长林性标诉福建省平潭县国税局一案终于将有回音,该案件的一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司法解释,预计将在本月给出判决结果。
2003年12月18日,福建省平潭县国税局向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发出通知书,要求该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向该国税局缴纳2002年度税款。该国税局认定,岚华学校应税收入为4724628.21元,准予扣除成本费用3293958.13元,按应征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应纳税款472122.12元。
2004年1月8日,该校不服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向福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国税局于2004年4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平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2004年5月9日,岚华学校遂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平潭县国税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违法。
这是国内第一家民办学校因税务纠纷诉地方税务行政部门的案件。在最近一段时间内,亦有某些地方税务部门向民办学校开征税额为33%的企业所得税,民办教育界对此举动一片哗然。很多人认为,如果全国都效仿此举,民办教育将面临空前劫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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