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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票为何也受处罚?

郧西县地税稽查局于日前对该县国土局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记入固定资产(房屋)的原始凭证中既有建安发票,又有零售发票。经核查建安合同,该房屋对外实行的是包工包料方式承建。承包方在与国土局进行工程结算时,将工程所用建筑材料部分用零售发票结算,剩余的工时费等劳务收入部分使用的是在税务机关开具建安发票与国土局进行的结算。税务机关据此依法作出罚款7500元的处罚决定。国土局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解:零售发票也同样是税务机关印制的正式发票,为何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什么为“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根据《发票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土局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建安合同,并且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那么在进行结算时应当以建安发票作为结算的依据,因为承建方向国土局提供的是建安劳务,而不是销售货物。所以对国土局虽然取得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但是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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