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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用好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南通全用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台资企业,成立于1993年,最初注册资金228万美元,主要生产销售电容器、电极引线与相关周边设备的机械及其部件。公司成立以来,在开发区国税局的依法支持下,积极用足用好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二是该公司从1994年获利开始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共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41万元;三是该公司充分运用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先后增资了本企业并在苏州另投资成立了一家外资企业,累计申办再投资退税4次,共享受再投资退税104万元。

政策解读: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045号)第七条的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04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045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政策效应:

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也给企业的后续发展增强了动力。一方面扶持、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该企业1994年实现销售收入616万元,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5011万元,增长713;截止2004年,企业共实现利润6040万元。另一方面也涵养了税源。企业规模的扩大和销售业绩的上升带来了税收的增长,1994年缴纳增值税6.8万元,2004年缴纳增值税265万元,增长379;截止2004年,共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750万元。

(作者单位:南通市开发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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